工商時報 江凱偉/錠嵂保險經紀人公司處經理
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2010年台灣離婚人口約140萬人,姑且不論 現代人的婚姻何以如此不穩定,安定人心的保險遇上不安定的婚姻關 係時可能產生哪些問題,倒十分值得探討。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必須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契 約才可成立;比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屬即是一例 ,所以本人可以同時為要、被保人投保,也可以自己當要保人、以家 屬為被保險人成立保險契約。所以,以夫為要保人、妻為被保險人的 保險契約十分常見。夫妻離異,保單的要保人若仍是前夫,一旦前妻 死亡,法理上因為保險利益關係已不復存在,保單失其效力,將導致 身故保險金無法給付。不過,壽險是長時間繳費的延續性契約,實務 上保險公司仍會考量保單成立的目的(例如是為照顧下一代),而予 以賠付。
類似案件的處理模式,就是將要保人更改為前妻,但因為這類壽險 可能隱含龐大解約價值,因為婚姻關係決裂,要保人(前夫)也可能 不願意平白放棄這些利益。前夫若不願意更換要保人為前妻,前妻自 然也不會想當被保險人,因為萬一哪天前妻身故,前夫若仍為身故保 險金的受益人,可能會因此領取到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前妻)若 不想再當這張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可以不經要保人同意,以書面通 知保險公司與要保人撤銷契約,此舉視同解約,保險公司會將解約金 返還要保人。

最好的處理方式仍是離婚前協議妥當,將要保人更換為即將無緣的 配偶,否則將來重買保單,因為年齡增加與體況變化,可能得多花不 少成本。但一定要在離婚前更換要保人,不然將可能產生贈與稅,因 為保單現金價值屬於有價財產,要保人的更換等於無償移轉財產,依 遺贈稅法的規定,配偶間的贈與免計入贈與總額,只要在婚姻關係存 續期間辦妥要保人變更,即不會有贈與稅的問題。若離婚後再更換要 保人,因為此時雙方已非配偶,只要當時保單現金價值超過220萬元 的贈與免稅額度即需申報贈與稅,若疏忽未察,一經查獲得面臨補稅 加罰。
離婚後,也常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忘記更換的問題。通常,配偶會 互為對方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金一定是給 付給那一位具名指定的受益人。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 ,不需有像要、被保險人間嚴格的保險利益關係存在,所以即使離婚 多年,若未更改受益人,保險公司仍會依指定受益人欄上之記載,將 保險金給付予前配偶。
許多保單成立目的是為了家庭責任,因為擔心若有天父或母身故, 還有一筆保險金可以讓孩子免除經濟上的困難而得以順利成長。
舉例來說,志明帶著兩個小孩與春嬌離了婚,不久後志明有了新伴 侶,但沉浸在新感情之中的志明內心深處卻有個不敢說出口的憂慮─ ─若有個三長兩短,新伴侶是否會將與前妻生的小孩視如己出?留下 來的資源會不會真的用在兩個小孩身上?志明的最佳解決方案就是到 銀行幫兩個小孩開辦信託專戶,並將以志明為要、被保險人的保單受 益人改填為兩個小孩的信託專戶;萬一志明身故,這筆保險金將進入 信託專戶。志明只要在信託中載明如何運用這筆錢,例如每月支付固 定生活費、學費與醫療費實報實銷、小孩幾歲之後得解除信託契約, 讓小孩成年成熟之後可以運用剩餘的金錢…等,屆時信託即會完全依 據志明的意志運作。這就是保險金信託,既可免除第三人對這筆保險 金的覬覦,也能確保錢會用在小孩身上。
婚約與保險契約都須審慎訂立,而在這個混亂年代,保險還是可以 發揮其可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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